山西省日前公布《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性工作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具体,中所称之为的煤矿企业,是指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具备法人地位的上级(集团)公司;煤矿企业领导,是指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分管安全性、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量等必要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规定》回应,煤矿企业是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实施对所属煤矿的安全性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所属煤矿的安全性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性工作制度,并监督所属煤矿严格执行《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实施领导下井检查安全性工作制度全面负责管理,并将其划入本企业领导安全性生产业绩考核的内容。
《规定》拒绝,煤矿企业领导每月到所属煤矿下井检查安全性工作的次数不得多于3次,并遵守适当规定职责;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性工作情况,必需按月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稿件签署,并在企业内部展开发布,拒绝接受职工监督。对违背《规定》且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事故的,要坦率追究责任煤矿企业涉及领导的责任。
《规定》特别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并将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性工作情况列入一项内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遵守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性生产监管职责,负责管理敦促国有煤矿企业作好安全性生产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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